- 【发布单位】作者:邓小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2-12 17:02:5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出台-
江西省将编制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对于未列入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虽列入目录,但超出目录规定的收费标准的,企业有权拒绝缴纳。1日,江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禁止增加企业负担九种行为
条例在开头就解释所谓“违法增加企业负担,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其他变相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同时,条例还列举了禁止增加企业负担的九种行为,包括向企业摊派、强迫赞助;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无偿或者廉价占用企业财物;强迫企业刊登广告、发布有偿新闻,或者订购报刊、图书、音象制品;强迫企业出资编写名录、年鉴、画册等图书资料;强迫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强迫企业派员参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之外的各类培训班、学习班等;强迫企业参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考核、达标、生机、评优等活动;将应当由企业自主选择的咨询、评估、检测等中介服务变为强制性指定服务,向企业收取费用;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其他行为。
投诉举报5日内有回应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可以进行投诉、举报。根据《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有关部门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必须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不受理的,必须说明理由。
同时,投诉,举报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擅自增加企业负担将受罚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若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或违法向被检查企业收取检查费用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以行政处分。而违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将由其所在的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检查机关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中国江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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