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核办法
北京市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核办法
(2003年06月03日)
为严格审核认定承储市储备粮(包括市储备油)单位的资格,根据《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承储市储备粮的单位,均适用于本办法。
二、承储条件
(一)承储市储备粮的仓库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
(二)承储地点符合储备粮布局要求和粮食合理流向,交通方便,不处于行洪水患、低洼易涝地区。
(三)库内布局合理,储粮区与生活区、加工区、营业区等严格分开,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四)存粮仓房要达到上不漏、下不潮,墙面无裂缝,门窗完好、严密,无污染、无异味,防火、防汛、防盗等设施齐全。
(五)储粮仓型为房式仓、各类筒仓(包括钢板仓、砖圆仓)和地仓,有效仓容不少于1.5万吨,且利用率在95%以上。有输送、清理、机械通风等配套设备,并能确保安全运行。
(六)仓储人员(保管员、检化验员、防虫员)应熟悉粮食保管各个环节和掌握有关技术,至少有一名粮食储藏中级技术人员。承储单位的保管、检化验、防治等技术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北京市粮食局(以下简称市粮食局)专业培训。
(七)配备有80-100吨地中衡计量设备。
(八)检化验室应具有的检测设备(见附件一)。
(九)具有实现市储备粮货位管理和粮情监测的计算机设备。计算机操作人员至少两人,经过市粮食局的专业培训。
(十)市储备粮管理能够达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和“四无”要求,科学保粮比例达到100%。日常管理规范,粮食入出库、作业质量达标,库容库貌整洁。
三、资格认证
市粮食局负责对承储市储备粮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具体事宜由市局储备处负责。
四、审核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承储市储备粮的单位于每年末向市粮食局提出书面申请(样式见附件二)。
(二)资格审核。对提出申请承储市储备粮的单位,由市粮食局资格认证委员会进行审核。
(三)资格认定。经审核,对具备承储市储备粮资格的单位,经市粮食局予以认定后,由市粮食局颁发承储资格认定证书(样式见附件三)。
五、签订合同
取得市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单位,方可承担市储备粮任务。
六、奖励
市粮食局对承储市储备粮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考核,每年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表彰。表彰的主要依据是:
(一)按照《北京市粮食局“一符四无”检查评比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在市储备粮各项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二)应用科学保粮措施,采取低温储藏、谷物冷却等先进科学保粮手段,延缓粮食品质变化,保持粮食新鲜,达到“绿色”储粮。
(三)注重对本单位业务人员专业技能的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中专、大专学历人员比例逐年提高。
七、承储资格的撤消
执行《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
八、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粮食检测仪器及仓储设备目录(略)
2.北京市储备粮承储资格申报表(样式)(略)
3.北京市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证书(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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