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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特别策划:40部法规9月1日开始实施(解读)-
  • 【发布单位】作者:陈思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8-31 08: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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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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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特别策划:40部法规9月1日开始实施(解读)-

   声明:中国法院网“特别策划”稿件,未经本网特别授权,任何媒体(含已经取得常规许可的合作媒体)不得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9月1日起,将有40部法律、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18部,地方级22部,内容涉及文教卫生、金融保险等诸多方面。

                     三部法规涉及教育热点问题

    上学难、上学贵已经成为当前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热点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修订)》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当前,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是造成当前择校、乱收费问题的主因,为此,《义务教育法》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分设重点校和非重点校、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均衡配置学校师资力量,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为加强在校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辅导工作,教育部出台《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要求,高等学校总体上要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应当设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都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辅导员要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指出,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办法》同时指出,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的方法。

                     四部法规关乎公众健康、安全

    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国家质检总局《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为打击“黑心棉”提供了法律保障,《办法》严禁利用工业废料、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加工制作絮用纤维制品,同时将被污染的纤维及纤维下脚料、废旧纤维制品或其再加工纤维等八种物质也列入限用原料的范围。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将依照《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

    针对健康保险产品专业性强、消费者容易受误导等特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

    与1984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相比较,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作了全面修订。《条例》指出,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等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违规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最高罚50万,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部法规加强金融保险业管理

    为加大对保险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力度,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将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纳入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审核范围。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实行核准制和报告制,明确保监会有撤换公司高管的权利。

    与2004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相比较,新《办法》提高了外国保险机构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的门槛,明确规定进驻中国的外资保险应当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没有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成立20年以上。新《办法》明确了代表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外国保险机构的影响,指出,代表机构如果受到中国保监会或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从事、参与经营性活动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危害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受处罚的情况作为其所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申请在中国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审慎性条件予以考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分别从投资申请、投资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和非保险机构境外投资设立保险类企业进行明确规范。指出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应当符合开业2年以上,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等8项条件。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除保单质押贷款外,不得对外贷款。中国保监会将对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境外保险类企业或者收购境外保险类企业20%以上股权的活动,进行审批。

    与2002年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简化了收购程序,降低了收购成本,明确收购人可以自主选择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为防止借上市公司“圈钱”,新《办法》加强了对同时控股多家上市公司现象的监管,指出收购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提供其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说明。

                      两部法规规范外援、援外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债务逃废,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明晰产权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实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产权变更或者破产时,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和财政部的同意,必要时还需要征得贷款方的同意,并就有关债务偿还安排达成协议,保证优先偿还政府外债。

    为防止援外物资项目过程中的弄虚作假,商务部出台我国第一部的关于援外项目管理的部门规章——《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指出,配单承办单位不得串通参与援外物资项目投标的企业提出对其他有效投标企业不利的供货清单,或提前向有关投标、议标企业泄露供货清单内容,或与供货厂商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于两年内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承担援外物资项目任务过程中出现重大过错的中介机构或企业,商务部不委托其作为配单承办单位。

    此外,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明确指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仍不能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可以进一步提高。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将对走私、贩卖濒危野生动植物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非法进口、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明确国家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指出,渔业船舶要配备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

特别策划:40部法规9月1日开始实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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