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陈酿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1-13 20:14:3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安徽将出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记者从安徽省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日前讨论并原则通过《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明确规定,今后我省将鼓励个人投资保护与治理矿山环境,而破坏矿山地质环境最高将可罚款5万元。
草案规定,今后我省对矿山开采,将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同时,为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文物古迹,草案同时规定,地下开采固体矿产资源,应当预留矿山安全矿柱、矿墙或者采用充填开采法将固体废渣及时回填,防止地面塌陷;禁止开采或者毁坏预留的矿山安全矿柱或者矿墙;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草案规定相关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恢复治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治理或者恢复治理达不到标准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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