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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西南宁: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
  • 【发布单位】作者:覃广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2-02 16:11:5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西南宁: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

广西南宁市日前出台《南宁市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农民工因病住院也能和城里人一样享受医疗保险。


这个《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从招用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农民工可以向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缴费多少则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以2.3%的缴费比例按月缴纳,其中,2%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3%划入医疗互助金。农民工因病住院治疗,可以凭身份证和南宁市农民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IC卡到市区定点医院办理,并按相关规定的标准和比例分担住院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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