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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曾庆春 陈球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2-06 16:07:5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出台-

《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见本版),12月1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出台,使我省法制宣传教育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实施转变为依靠法治手段推进,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制化、规范化。


法制宣教政府占主导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这强调了政府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应起主导性的作用。《条例》规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条例的实施。

《条例》同时强调,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这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共同参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局面。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鼓励社会组织和法律专业人员以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法制宣传教育虽是政府的责任,但也需要社会的参与。一是经济上的扶持,以弥补宣传经费的不足;二是人力上的支持,形成大普法格局。从我省情况看,欠发达地区的法制宣传经费严重不足,即使是发达地区,也与普法需要不相符合。

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由企业赞助普法,现实中是可行的,既促进了企业的责任感,也扩大了普法的效果。除了经济上的支持外,由法制工作者或热爱法律宣传教育的个人来参与普法也是社会参与的一种形式,我省成立各级普法讲师团就是利用社会力量参与普法的典型做法。

新闻媒体有宣教义务

新闻媒体是法制宣传的主要平台,也是公众接受法律知识的最主要渠道,通过媒体普法,效率高、成本低,所以《条例》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必须承担法制宣传的社会责任,要开设法制栏目,刊登法制公益广告。

法律保障经费投入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法制宣传教育从其性质来看,是公益性社会事业,社会公众接受法制宣传服务则是无偿的。因此,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有相应的经费和宣传设施保障。

从长期的普法实践来看,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不足、宣传设施不够是制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我省许多地方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仍然长期不足或者减少,有的甚至被取消。因此,通过地方立法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宣传设施建设的投入,并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经费落实到位意义重大。

严格考核公职人员学法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的对象主要是公职人员,包括领导干部。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务员的学法情况列为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任用和晋升的依据之一。”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则是检验公职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学法效果的一个很好的方法,也是督促他们学法的一种手段。《条例》特别强调公职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在录用、取得执法资格时,必须参加法律知识考试或者考核。

不履宣教职责将负法律责任

《条例》对不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责,未达到考核标准,无故不参加法律知识考试,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和荣誉,挪用、截留、克扣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等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使法制宣传教育从软任务变为硬措施,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的完成,具有较强的约束力。

“法制副校长”成法律制度

《条例》规定,“每年十二月四日法制宣传日期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安排开展法制宣传主题活动”。

通过地方立法把12月4日定为法制宣传日,有利于进一步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

《条例》还规定“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兼职法制副校长”,中小学校聘请兼职法制副校长的做法是由我省首创、在全国推广、并通过较长实践证明效果明显的成熟经验,此次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制度,并使其法制化。(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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