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李兴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1-25 16:22:2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深圳立法严处建筑市场三类严重违法行为-
为加大对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昨天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该《规定》尚需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类严重行为有三种处理措施
该《规定》所称的严重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分别指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规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者发生重大事故的;违反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串通投标的;拖欠劳动工资情节严重的。根据该法规,对以上严重违法行为的特别处理措施有三条:一是暂停投标资格,二是暂停办理工程建设及有关手续,三是将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公示。
《规定》对于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仍然拒不整改的情况作了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对招标投标工程,暂停其投标资格;对直接发包工程,暂停办理其承接工程的施工许可”,具体暂停期限为一个月至二年。如果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对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该法规规定根据发生事故的级数,暂停一个月至一年的投标资格。
对于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规定》明确要坚决予以打击。投标人只要触犯了下列情形中的任何一条,都可按串通投标处理,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投标资格一年至二年。这些具体情形包括: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非正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提供咨询服务并对投标文件形成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等。
拖欠工资不得承接工程
根据《规定》,施工单位有“拖欠工资三个月以上”、“拖欠工资数额三万元以上”和“拖欠工资人数达十人以上”三种情形中任何一种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催告或裁决后仍不付清劳务工工资的,可暂停其投标资格及暂停办理其承接工程的施工许可;对于因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人员死亡的严重情形,《规定》提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投标资格或者暂停办理其承接工程的施工许可一年至二年”。对于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规定》要求由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据“暂停该工程项目的预售许可”、“暂停办理该工程项目的后续报建手续”、“暂停办理其新工程项目的审批”等具体规定,予以处理直至清偿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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