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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警察招录 省级统考-
  • 【发布单位】作者:杜文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1-26 16:35:4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警察招录 省级统考-

记者1月23日从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也是第一部规范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


条例全面规范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录用、调任、转任、考核、培训等人事管理。如明确规定地方公安机关录警必须实行省级统一招考制度,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为严把调任、转任关,防止“考不进来调进来”,条例规定:“调任、转任到公安机关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应当符合担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公安机关应当对调任、转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为提高民警素质,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经过公安院校等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任职、晋升职务、授予警衔、晋升警衔。”

条例还规定了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实行全额保障和对下必要支付原则,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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