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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质检总局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
  • 【发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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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7-02-16 10: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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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质检总局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注销程序作出明确规定,《规定》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共5章23条分为总则、生产许可的撤回、撤销、生产许可证的吊销、注销手续的办理以及附则,明确指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实施撤回、撤销生产许可和吊销生产许可证,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规定》指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将作出撤回生产许可的决定: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生产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许可被终止的;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依法应当撤回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已经取得生产许可但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许可部门或许可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等情形的,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可以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情节严重的;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的,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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