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孟娜 邹声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3-13 09:17:2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物权法草案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作60多处修改-
历时13年形成的物权法草案根据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审议意见作了60余处修改。
在12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向会议作了物权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这份报告获得了通过。经过表决,物权法草案修改稿提请大会审议。
对物权法草案作得较为重要的修改有六处,其中包括:
物权法草案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比原稿增加了“或者恢复原状”几个字。
杨景宇说,有的代表提出,“修理、重作、更换”主要适用于对动产造成损害的补救,对不动产造成的损害,有些是难以修理、重作、更换的,比如对污染农田所造成的损害,只能要求损害人予以恢复原状,而不可能修理、重作、更换。
草案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杨景宇说,有些代表提出,有些地方发生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情形,有的是负责人作出的决定,有的是以集体的名义作出的决定。即使以集体的名义作出的决定,如果侵害了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也应有法律救济手段。
目前这一款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草案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动产作抵押的,应当向“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杨景宇说,有些代表提出,动产的流动性大,其所在地可能经常变动,难以确定在哪个所在地登记,建议改为在抵押人所在地登记,较为切合实际。
目前这一条中的“动产所在地”修改为“抵押人住所地”。
杨景宇说,此外根据有些代表提出的意见,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他说,有些代表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其他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其中有些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或者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加以解决;有些问题在草案修改过程中已经反复作过研究,对草案以不再修改为妥;有些问题需要经过实践,总结经验,再作研究。
他说,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按照法的一般原则,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本法也是一样。对过去的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
杨景宇在报告中说,代表们认为,制定物权法,进一步完善中国的物权制度,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制定物权法,又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草案的形成历时13年,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成果,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凝聚了集体的智慧,已经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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