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3-19 11: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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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杜绝“豆腐渣” 水利工程多层验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出台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水利工程验收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是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有效发挥工程效益的重要环节,为此,水利部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规定》将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规定》明确,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全部要实行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规定》指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政府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
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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