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张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4-02 14:00:3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殡葬法规修订再成焦点-
2007年3月26日,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和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在南京就《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工作进行座谈。座谈大致涉及了“炒墓”、“公墓规划”、“殡仪馆管理人员纪律”等方面内容。
据民政部有关人士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民政部受国务院委托,从2002年开始,一直在进行《殡葬条例》修订的调研工作,目前已进入关键性阶段”。
此次修订内容中,最大的亮点是严禁“炒墓”,尤其“炒活人墓”,如果出现类似违法现象,最高可被罚款50万元。
而关于墓地占地面积的规定也将更为严格和细致。
除了严禁“炒墓”,此次修改稿中还对殡葬管理人员的纪律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殡葬管理条例》(修改稿)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旦出现“如有火化遗体未查验死亡证明的;未长期保存火化遗体的死亡证明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火化设备,造成环境污染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对运送遗体进行技术处理的;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的”将由市级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同时,修改稿还对诸如“海葬”、“江葬”的绿色安葬行为予以了规范和提倡,另外,关于修改稿中也将涉及文明祭祀、文明安葬等内容,有可能明文抵制带有低级趣味的祭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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