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宗新建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4-02 20:00:0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浙江出台房屋拆迁新规-
3月29日下午2点20分,浙江省人民大会堂会场,参加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的代表们表情严肃,鱼贯而入。尽管外面的温度已经高达28摄氏度,但从各地赶来的媒体同行也一反常态早早到来,有记者笑言,“大家都是为了见证历史时刻”。
3点20分,被公众寄予厚望的《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决定草案》(下称《草案》)终获通过,施行了5年多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大修”尘埃落定——而在表决的前一天,还有相关人士担忧“新规”无法通过。
在这次会议上,《草案》举行现场表决,计票大屏幕显示赞成票的比率超过91%。
《草案》最明显的突破是“拆迁人主体”、“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拆迁安置的最低保障”等民生问题,其中“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一项中,现行条例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以政府确定的基准价为基本依据进行评估,但《草案》建议增加规定“评估比准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交易价从高原则从类似房地产中选取三个以上可比实例,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后确定”等。
“(《草案》)符合浙江实际,通过也在情理之中,以前的担忧是不必要的。”浙江省建设厅一位人士昨天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称,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拆迁量的大量增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现行条例在有些方面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尤其是市场价补偿方面,此前调研中群众要求取消基准价的呼声很强烈,因此此条修改应该是顺乎民意,计价更科学”。
浙江此举并非首创。早在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就通过新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于当年12月份低调实行。与浙江的《草案》相比,该条例不仅也规定拆迁补偿以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为标准,对低于住房解困标准的被拆迁人应当增加补偿安置面积,而且还首次提出了“野蛮拆迁”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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