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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东出台地方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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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7-04-10 17: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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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来源】来源:信息时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东出台地方养老保险办法-

广东今年将全面贯彻实施新的养老保险办法,届时缴费基数和计发办法都将以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简称省基)为基数。以省平均水平为基数的养老保险办法虽然提高了低收入地区的社保水平,但同时也将降低高收入地区部分参保人的保障水平。为了确保高收入水平地区的保障不降低,广东今年将抓紧出台地方养老保险办法,并在广州、深圳、东莞和省直单位先试行。


前提是不增加企业负担

同样的养老金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的保障水平是不一样的,地方养老保险办法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据了解,出台地方养老保险办法,来作为全省养老保险的补充,广东又走在全国的前沿。

出台地方养老保险有一个前提,就是在不增加企业现在的社保负担,并且在企业能够承受的情况下。比如,目前广州市2006社保年度的缴费基数是2820元,但是省基则不到2000元;这中间就有一个空间;另外,广东省的大部分企业的缴费费率是按照28%来计缴的,按照新办法,降低到20%的话,也有一个空间。这些存在的空间,就是出台地方养老保险办法的条件。

地方养老保险有强制性

记者获悉,在建立地方保险制度前,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高于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市,可为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后申领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计发地方养老金。

地方养老金月标准=(所在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本人2006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1%。需要提醒的是,2006年7月1日后首次参保的(含补缴)不在本条适用范围。

省劳动保障厅负责人表示,地方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国家和省实行基础养老金统筹后,发达地区养老金还不能完全满足退休人员生活需要等问题的重要途径。地方养老保险办法一旦出台,就适用于当地所有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具有强制性。广东将首先考虑在广州、深圳、东莞和省直,这四个社保统筹系统中实施地方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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