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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将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戚一川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4-12 17:23:3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将实施-

记者近日从客运出租行业宣传贯彻《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暨综合整治动员大会上了解到,从5月1日开始,《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为做好该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市交通委将在全市客运出租行业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综合整治活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群先、副市长胡绍军出席大会并分别讲话。


据市交通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现行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是于1997年批准实施的,该条例对我市客运出租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变化,该条例的部分规定已经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新修订的《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于今年3月21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与旧版条例相比,新条例对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制度进行了规定,强化了客运出租企业的市场主体和管理主体地位,明确并细化了客运出租企业、出租汽车驾驶员、乘客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权利和责任,可操作性大为增强。

为了做好新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为2007年青岛国际帆船赛提供良好的客运服务保障,市交通委将从4月中旬开始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出租客运行业综合整治活动。根据此次活动要求,今年国际帆船赛前将建立和完善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轮渡站)、长途汽车站、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大型商场等出租汽车营运站场管理机制,实施规范管理;将充分发挥客运出租企业的市场主体和管理主体地位的作用,规范从业人员营运行为,做到车容整洁、着装规范、文明服务;将集中打击黑车、套牌车及社会车辆非法营运等行为,使“黑车”非法营运得到有效遏制。

同时,为了进一步细化出租客运行业的管理,从而规范和提升出租客运行业的服务质量,动员大会上还发放了《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交接班管理办法》、《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标志标识管理规定》、《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车容车貌管理规定》、《关于规范客运出租企业经营管理的意见》和《青岛市出租汽车营运站场管理规定》共五篇出租客运行业管理相关规定的征求意见稿,面向全行业和社会公众征求相关意见,并待完善后正式发布实施。

(《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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