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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涉国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 【发布单位】作者:田雨 陈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4-24 10:04:0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涉国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这是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的规定。


但条例同时规定: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条例强调,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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