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覃燕燕 费昌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5-23 16:42:1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西6月1日起施行蚕种管理办法-
广西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和广西自治区农业厅在南宁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制定情况。《办法》确立了共育商品小蚕的备案管理制度,规范了蚕种的生产、经营和流通管理等一系列行为,突出了对蚕农利益的保护。
为保障蚕农的利益,《办法》规定,禁止从自治区外引进未经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通过的蚕品种,但从事科学研究的除外。从区外引进经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通过的蚕品种,应当进行区域适应性试养,经自治区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确认适宜饲养的,方可推广。购销已经区域适应性确认的区外蚕种,应当具有质量合格证、标签和省级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注明适宜饲养区域,并接受成品卵微粒子病检疫。
根据《办法》,四类蚕种禁止在我区经营:一是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二是无检疫合格证明的;三是使用伪造、变造或者重复使用检疫合格证明的;四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经营的。
据悉,《办法》已经于2007年3月27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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