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陈思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5-31 08: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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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特别策划:30部法规六一开始实施 (解读)-鼓励投资创业 约束公务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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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6月1日起,将有30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15部,地方级法规15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引入管理人制度和企业重整制度,对破产清偿顺序作出了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增加了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明确法人可以参与合伙,为在国内开展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投资扫清了法律障碍。国务院出台《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构筑了一道公务员道德风险监控的“防火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新设了管理人制度和企业重整制度,明确指出,企业破产将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职工工资和其它福利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同时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对管理人名册的编制、管理人的指定方式、报酬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新旧破产法律规范的衔接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施行,将促进我国合伙企业的良性发展。法律确立了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明确法人可以参与合伙。明确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修订)》强化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明确指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学校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我国第一部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惩戒工作的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加大对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公务员的个人道德提出了要求,公务员参与赌博、超生、包养情人、遗弃家庭成员、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活动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针对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对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发生单位,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此外,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明确6月1日起,进境旅客每人随身最多只能免税携带单行本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10册、音像制品20盘、成套音像制品3套等;同时开始实施的还有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修订)》、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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