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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江苏立法管理集体土地流转 小产权房不能"转正"-
  • 【发布单位】作者:蒋德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7-24 15:56:4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普法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苏立法管理集体土地流转 小产权房不能"转正"-

江苏省正在制定的《江苏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草案)》中规定,集体土地流转将进入市场,但人们目前关注的热点———小产权房不能“转正”。


江苏制定的这个办法主要是针对集体土地流转。根据办法,集体土地流转将进入市场,这将改变单一的国有土地供地局面,有助于缓解土地供应不足的矛盾。同时,也有利于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化解隐形交易中容易形成的矛盾和问题。2005年,江苏省国土厅曾确定宿迁市为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市。目前,该市已经有3块集体土地成功进行了流转,用于工业项目,面积为118.4亩,流转金额864.5万元。

但对于广大老百姓关心的小产权房(集体土地建房)“转正”问题,宿迁市的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等流转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据江苏省国土厅有关人士介绍,小产权房实际上是一个法律问题。目前国家法律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才能享有一份宅基地,这份宅基地如果个人不用,需要转让、出租,也只有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民才能够享有。所谓小产权房,从土地管理的层面来说,属于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所以江苏的试点中将住宅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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