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田雨 霍殿林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7-27 09:05:1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内进行影视摄制须先报批-
针对一些因在历史文化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文艺活动而导致景区建筑、环境等受损的现象,国务院法制办26日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进行影视摄制等活动,必须先向规划部门和文物部门报批。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定保护方案,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在核心保护范围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展览、大型演艺或者大型游乐等活动;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或者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展览、大型演艺或者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对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同意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征求意见稿规定明确,同样适用上述罚责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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