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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务院规定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
  • 【发布单位】作者:李立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7-30 13:56:3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普法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务院规定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

温家宝总理26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这一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特别规定》,为产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更有力的制度保障。


《特别规定》要求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并公布违法行为记录;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特别规定》还规定了生产企业必须承担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销售者必须承担停止销售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并严格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处理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为了强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特别规定》明确三点: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负总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二是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包括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强化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防止相互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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