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郭莹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8-12 10:08:0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家药监局表示保健食品检验报告至少保存5年-
国家药监局近日就《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确定管理办法》征求社会意见。办法要求,有关保健食品安全性、有效性的检验报告至少保存5年。
办法规定,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应妥善保管试验和检验档案,并做到随时备查,可以溯源。
检验报告及其原始记录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样品留样的保管期限应当至样品的保质期结束。
办法还规定,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办事,保证试验和检验真实、准确、科学、规范,不得出具虚假报告。若发现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试验和检验报告的,《保健食品检验资格证书》将被收回,该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担保健食品试验和检验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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