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孙宇挺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8-27 08:50:5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新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国生产者或将承担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处置等责任-
在传统法律领域,产品的生产者只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但今后中国生产者或将依法承担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处置等责任。
也就是说,中国生产者的责任也将从单纯的生产阶段、产品使用阶段逐步延伸到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阶段,相对应其设计也将提出更高要求。
这种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一些国家立法中已经得到了确立,并经实践证明具有积极意义。今天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首度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十五条也根据不同情况对生产者等主体在产品废弃后应当承担的回收、利用、处置等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循环经济法草案五十七条规定: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或者标识不合格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或者标识不合格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另外,循环经济法草案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列入该法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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