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田雨 崔静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8-31 08:32:1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发生突发事件需进入紧急状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还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同时,国家将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指出,该法的制定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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