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齐中熙 吕诺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8-31 09:00:1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国家将实施强制免疫-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新修改的动物防疫法。这部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国家将实施强制免疫。
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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