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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动物饲养场不能与居民生活区“零距离”-
  • 【发布单位】作者:齐中熙 吕诺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8-31 09:36:0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动物饲养场不能与居民生活区“零距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新修改的动物防疫法。这部法律明确规定,动物饲养场等设施要与居民生活区、饮用水源、学校、医院等保持一定距离。


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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