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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东实施妇女权益保障办法 明确禁止性骚扰家庭精神暴力-
  • 【发布单位】作者:赖少芬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0-01 12:44:2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东实施妇女权益保障办法 明确禁止性骚扰家庭精神暴力-

新修改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0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对家庭冷暴力以及职场性骚扰等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将为妇女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多的保护。


广东省妇联主席赵东花说,新《办法》对妇女就业性别歧视、家庭暴力、性骚扰等问题作出了新规定,突出了妇女权益保护的重点,是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细化和延伸。

新《办法》中对于性骚扰的明确定义引起了广泛关注。《办法》中规定,凡违反妇女意志,故意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相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对妇女采取的行动,都属于性骚扰。使遭遇性骚扰的女性在投诉时有了法律依据。

近年来,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其他变相手段欺骗,甚至侵害妇女的现象屡见不鲜,但很多女性苦于证据不足或难以取证等原因,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当事人责任。为此,新《办法》中增加了保护妇女人身权利的条款,规定妇女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禁止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妇女。

针对近年来一些妇女遭受家庭冷暴力的现象,新《办法》规定,禁止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伤害身体和精神的手段,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明确提出了禁止对妇女的精神伤害,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从广东省妇联权益部接到的投诉个案看,妇女在就业中遭受性别歧视也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将怀孕、生育的女职工换岗、减薪甚至直接辞退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新《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哺乳、产期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单方解除与女职工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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