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吕诺 周婷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0-29 08:37:1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民诉法修改决定针对特殊情形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针对特殊情形适当延长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有的再审事由可能二年后才发现,按照“二年内提出”的规定,就不能申请再审,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二年后才发现某些再审事由的情形,有必要针对特殊情形作出适当延长申请再审期间的规定。
经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3次审议,修改决定将原规定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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