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周婷玉 邹声文 隋笑飞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2-27 11:55:0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国拟通过立法“焊牢”食品安全监管链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召回制度……26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拟通过确立一系列制度,弥补并巩固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链条。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介绍,中国现行食品卫生安全实行分段监管,如农业部门监管初级农产品生产,质检部门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工商部门监管食品流通,卫生部门监管食品消费等。
“这有利于各司其职,但实践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等不属于任何一个环节的事项则出现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的现象。”曹康泰说。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陈君石就指出,中国缺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导致“红心咸鸭蛋”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许多消费者因为听不到权威的声音而无所适从。
为弥补这一缺失的环节,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而在食品标准制定方面,中国也没有统一。曹康泰说:“目前就存在一种食品有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的问题。”为此,草案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有关食品的强制性标准。
此外,长期以来,中国习惯于让政府监管部门把关食品安全,而把生产经营者置于被动地位。
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顾问方有宗教授指出,中国约45万个食品生产者、288万多个食品经营者,让监管部门来保障所有的食品安全问题容易出现防不胜防的尴尬。“事实上生产经营者才是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为了矫正这一“变形”的环节,草案确立了一系制度,着力强化生产经营者在保证食品安全中的责任。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制度、食品标签制度、索票索证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等。
同时草案还加大了对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等,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外,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并吊销其许可证。而现行的食品卫生法中最高罚额只有违法所得的5倍。
曹康泰说:“确立这一系列制度,可以规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重质量、重安全、重信誉、重自律,以形成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
此外,为确保食品安全,草案对食品的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都有针对性地确定了有关制度。如草案规定,食品标签、说明书、包装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查封、扣押有证据证不安全的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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