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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要求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
  • 【发布单位】作者:周玮 隋笑飞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2-27 14:04:1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要求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

为给残疾人出行和社会交流提供更好的便利,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从设施建设、信息交流、公共服务等方面增加了规定。


在设施建设方面,修订草案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在信息交流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国家和社会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在公共服务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此外,鉴于我国在申办2008年奥运会时曾承诺导盲犬可以入境,同时考虑到许多国家在其法律中也均有盲人可以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的规定,修订草案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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