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周玮 隋笑飞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2-27 14:58:4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突出特殊保护和特别扶持原则-
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突出了特殊保护和特别扶持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残疾人享有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并细化了相关条款。
在康复服务方面,修订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在教育权益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在劳动就业方面,修订草案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在文化生活方面,修订草案规定,政府和社会组织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设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电视台开办手语节目,广播电台开办残疾人专题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并酌情加配解说。
在社会保障方面,修订草案规定,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国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残疾人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对有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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