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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山东:涉及民生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须在媒体公布-
  • 【发布单位】作者:王娅妮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3-29 11:45:0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山东:涉及民生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须在媒体公布-

山东省政府近日下发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为体现“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山东省要求,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须在省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山东省有关负责人介绍,省政府有关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时,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或者审查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外,在征求各市、各部门意见的同时,还要通过山东政府网或山东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山东省政府特别强调,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涉及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特别重要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要在省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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