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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法引渡条约-
  • 【发布单位】作者:张景勇 田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4-25 09:08:5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法引渡条约-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经表决,批准了中国和法国引渡条约。


国务院在提请审议批准这一条约的有关议案中指出,条约是中法双方经过友好谈判达成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司法实践,符合我国的利益和实际需要。这一条约的批准和生效,有利于促进中法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有利于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中法两国自1964年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以来,关系发展比较顺利,双方高层互访频繁,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合作富有成果。随着两国政治、经贸关系的发展,两国在司法领域也逐步开展合作。1987年5月,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2005年4月,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2006年12月19日至21日,中法双方代表团在北京就缔结引渡条约举行了谈判,并就条约全部条款达成一致。2007年3月,两国代表在巴黎签署了中国和法国引渡条约。

中国和法国引渡条约共23条,主要内容包括:引渡义务;可引渡的犯罪;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联系途径;特定规则和再引渡;临时羁押;决定和移交;推迟移交或者临时移交;条约生效和终止的程序。条约规定,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应对方请求,相互引渡在一方境内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就可引渡的犯罪对其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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