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吴琳琳 车利侠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4-25 11:01:5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千龙网-北京青年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三条“军规”杜绝券商挪用客户资产-
《证券监督管理条例》6月1日施行———
挪用客户资产是前些年证券公司出现风险的主要原因。为此,23日发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保护客户资产方面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条例对客户资产保护措施做了三方面的规定:其一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存管、托管制度;其二明确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性质;第三,对交易信息、资金信息的寄送、查询做了具体规定。
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存管、托管制度上,条例规定,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指定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应当通过指定商业银行办理;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的委托资产交由指定商业银行等资产托管机构托管;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办法,对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管理。从而建立了防范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产的机制。在证券公司的客户资产保护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对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申请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除法定情形外,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以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在交易信息、资金信息的寄送、查询方面,条例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可以随时查询有关信息;指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客户能够随时查询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及变动情况;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对账单寄送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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