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郭晓宇 李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4-25 16:09:2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上升为法律制度-
“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24日表示,这个法律制度的明确规定,将对残疾人劳动就业产生更有力的保障。
李援说,原来只是规定各单位要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一项具体措施,这次提升为一项法律制度。
李援说,这项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规定是:第一,对各单位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果达不到比例的话,将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第二,对达到或者超过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实行税收优惠。同时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给予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第三,对残疾人在劳动就业中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作出规定,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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