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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江苏地方立法明确提出实行药品召回制度-
  • 【发布单位】作者:朱旭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4-29 17:23:4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苏地方立法明确提出实行药品召回制度-

记者从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即将于5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在我国药品监管地方性立法中明确了药品召回制度。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朱勤虎介绍,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药品召回是国际惯例,也是阻止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体健康药品的有效手段之一。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从三个层面就药品召回作出了规定。首先对药品生产企业作出规定,企业如果发现其生产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停止销售、使用,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药品,并向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而言,如果发现“问题药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妥善保存药品的同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对药品监管部门而言,发现“问题药品”后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停止销售、使用该药品,并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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