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安克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5-09 09:44:4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高法院公布司法解释惩处无照非法行医犯罪-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非法行医犯罪行为认定标准,并对造成“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情形,作出详细规定。
该司法解释规定,构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条件是: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该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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