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董学清 郭倩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5-09 16:08:1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山东:省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将依法追究责任-
今后,山东的国资损失责任追究将有法可依。山东省纪委与组织、国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近日联合下发了《山东省省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造成省管企业国资损失的责任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该办法规定,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或因重大决策失误及严重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领导人,将被追究责任。属于集体决策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根据企业领导人员在决策中所持意见和岗位职责,划分为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企业领导人擅自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该个人为主要责任人;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企业领导人员责任,根据岗位职责不同,划分为分管领导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人。
企业领导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除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还将采取以下方式追究责任,包括经济处理,追回奖励(包括投权、奖金、实物等),责令退还不正当经济利益,扣减绩效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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