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陈丽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8-19 11:00:4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能源法在制定中 将修改电力法制定石油储备条例-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确定的目标,我国能源法正在制定中,国家能源局成立以后将继续完成好这项工作。已有的电力法、煤炭法要根据新的形势进行修改完善。另外,还要制定石油储备条例,修订海上和陆上石油条例等。
这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张国宝18日在2008北京国际新闻中心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的。
张国宝介绍,根据中央编制委员会批复的国家能源局的主要职责有十项:一是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定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定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二是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其中包括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订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状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的发展工作。三是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综合资源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的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四是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五是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六是负责核电管理,拟定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七是拟定国家石油储备规划、政策并实施管理,监测国内外石油市场供求变化,提出国家石油储备订货、轮换和动用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或者审核石油储备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八是牵头开展能源国际合作,与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权限核准或者审核能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和用于核发电的天然铀等境外的投资项目。九是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的建议。十是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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