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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浙江立法将水环境保护纳入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
  • 【发布单位】作者:岳德亮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10-13 11:22:3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浙江立法将水环境保护纳入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

水资源相对贫乏的浙江省决定立法增加保护水环境力度。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从明年起,将水环境保护纳入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生活和农业面源等污染,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浙江省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937亿立方米,按单位面积计算居全国第4位,但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仅2004立方米,低于全国人均水平。而据有关部门预计,未来浙江省人口将由2005年的4898万增长到2010年、2020年的5000万和5600万,人均占有水资源量将接近国际公认的贫水警戒线1700立方米。浙东萧绍宁舟区、浙北杭嘉湖区、温台沿海的乐清、玉环、温岭和钱塘江中游的义乌、永康等地水资源尤为紧缺。

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

水环境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而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举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水利厅此前发布的“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指出,主要涉及钱塘江河口区的地区将强化用水定额管理,推行清洁生产,实行严格的排污控制;沿海区域尤其是缺水严重的沿海和海岛区,积极促进产业升级,限制高污染、低产出产业的发展;中部和西南山区大部分属江河上游区,要加强对水资源保护,重点对区域内的高用水行业进行节水技术改造,发展节水型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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