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刘 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12-01 09:04:2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对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将于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这一司法解释共43条,以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基本依据,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多方调研、论证,结合人民法院审监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何正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申请再审受理、再审事由的审查、再审审理等内容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解释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介绍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完善了审判监督制度,对解决申请再审难、促进审判监督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决定》的内容比较原则,各地人民法院在适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明确的地方。此次司法解释通过对《决定》的进一步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有利于提高审判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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