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29 14:28:2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南方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明年1月1日施行-
从深圳市人事部门获悉:为保障事业单位职员制度的建立,维护职员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退休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该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职员年金。
该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员。职员在退休和医疗等方面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现行规定和本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及其职员按现行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如下:基本养老保险按职员本人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19%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14%,个人缴纳5%;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职员本人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8%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和生育医疗保险费分别按职员本人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0.5%缴纳,由用人单位缴纳。
职员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职员退休待遇由退休费、物价补贴、住房补贴等三部分组成。特殊工种和特殊贡献的职员退休,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需要提高退休费比例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教师从事教学工作教龄满30年、从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按本人档案工资100%计发退休费。暂行规定实施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离退休金和基本养老金仍按原规定计算,由原经费渠道发放。 (文章原载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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