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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个人跨地区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随本人转移-
  • 【发布单位】作者:王飞 刘铮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12-23 09:25:0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个人跨地区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随本人转移-

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二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作出明确规定。


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无法转移接续,跨地区就业劳动者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企业也希望对转移接续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同财经委、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草案作了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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