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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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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8-12-31 09: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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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规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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