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王蔷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3-31 15:54:5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京报网-北京晚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程序规定明起施行-
从明天起,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程序规定》将正式施行。《规定》明确,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本身。新规定实施后,天价滞纳金罚单的情况将会不复存在。
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版《规定》突出强调了教育优先的原则。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目前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已经相继推出了对部分违法行为采取口头警告教育的措施,收到了不错的社会效果。
交管部门采用电子眼、摄像探头等技术手段查处交通违法,以前因为告知不及时,没有明显的提示标志等,受到驾驶员的非议,新版《规定》明确,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由交警操作。
此外,《规定》还要求,交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非本地机动车的违法信息转至登记地交管部门。对于因救助危难、紧急避险等产生的违法记录,交管部门在经过审核之后,应当予以消除。
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天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这造成有个别车主需要缴纳滞纳金的额度超过了罚款数额本身的数十倍。新版《规定》明确,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天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另外,修改之前的《规定》要求,只要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超过醉酒临界值,就必须抽血检验,但在实践中,这已成为当事人和交管部门的一种负担。为此,新版《规定》明确,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如果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另外,机动车驾驶人拒绝配合酒精呼吸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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