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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拟征收邮政服务营业场所必先重新妥善设置-
  • 【发布单位】作者:杨维汉 周玮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4-20 09:05:2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拟征收邮政服务营业场所必先重新妥善设置-

一些地方在城建建设中,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征收拆除后不予还建,造成邮政营业网点减少,给群众使用邮政服务带来很大不便;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建设居民楼,不按规定配套建设接收邮件的信报箱,使住户迟迟不能通邮。


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邮政法修订草案,就上述两个问题分别作出了规定,对人民群众享受邮政服务的权利予以保障。

草案同时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拟征收的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草案规定,城镇居民楼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补建;逾期未补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以合理的资费和标准为城乡广大群众提供邮政普遍服务,是保障公民通信权利的基本措施。有些群众提出,政府在通过财政支持等措施支持和保障邮政企业履行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同时,也要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的标准,并监督邮政企业实施。

草案提出,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标准;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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