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李光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4-27 09:43:0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请求行政补偿等五事项纳入安徽法律援助范围-
规定农民工讨工资、工伤赔偿,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援助,无需进行经济状况审查;将公民请求行政补偿等5类事项纳入安徽法律援助范围;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允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了扩大受援范围,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调整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这些是刚刚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中让人耳目一新的条款,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明确法律援助要坚持政府主导性与社会辅助性相结合,提供法律援助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在实施法律援助中起着主体、主导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应予法律援助的对象不予法律援助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该条例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新增了5类代理事项:依法请求行政补偿的;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请求赔偿因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因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公民主张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援助,则无需进行经济状况审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为了进一步方便群众,条例规定,对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业保险金、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残疾且无固定收入、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5种人员,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经济困难,不再需要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吴斌说,这些内容都是根据近年来安徽法律援助实践而新增设的,并明确地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条例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尽可能使法律援助的事项更加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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