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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东将修改条例 房东须上报流动人口情况-
  • 【发布单位】作者:莫非 任宣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5-27 10:08:3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新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东将修改条例 房东须上报流动人口情况-

中新社广州五月二十六日电 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广东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提交正在此间举行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管理,修改稿增加规定: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在三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报告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


由于港澳台地区和海外有许多人士在珠江三角洲购置了用于出租投资的物业,因此,有关法规条例的制订与修改,也引起了他们的关注。目前正在审议的修改稿还规定,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也应在三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为强化相关法律责任,修改稿还增加条款规定:房屋出租人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或者流动人口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人民币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修改稿还增加规定保护流动人口的个人信息:公安机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所获悉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进行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针对暂住证和居住证的居住年限衔接问题,修改稿也增加了规定:已经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为避免在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出现乱收费现象,修改稿明确,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证明的,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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