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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财政部、总工会等就新《工会会计制度》答记者问-
  • 【发布单位】作者:罗沙 韩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8-24 19:27:2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财政部、总工会等就新《工会会计制度》答记者问-

新《工会会计制度》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级工会组织范围内实施。24日,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部长朱思泽就新制度出台的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本次出台新制度的相关背景是什么?

答:工会具有特殊性,尤其是工会经费,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系统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需要有专门的会计制度来规范工会的会计行为。为此,根据会计法和工会法及相关法规,经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共同研究,在原工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了调查研究,结合新形势发展的要求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完善,形成了新的工会会计制度。

问:新制度与原制度相比主要有哪些特点?

答: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体现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将工会经费的五项来源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将原“代管经费”中核算的政府补助项目,全部纳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目核算,为财政国库支付制度改革,补充了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财政返还额度”等科目,增加了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核算的相关内容。新制度明确了“政府补助收入”与“代管经费”的核算内容,把原来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政府补助项目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现财政资金收支两条线,使工会预算内容更加合法、合规、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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