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关于做好2003年度市属单位按 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关于做好2003年度市属单位按
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2003年7月7日
驻珠中央、省、市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大颁布实施的《 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珠海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行规定》(珠府[1995]61号)(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2003年度驻珠中央、省、市属各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根据《办法》和《规定》,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从即日起,将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以及驻珠中央、省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进行2003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年审工作。
前款所称的企业是指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
香洲区区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年审工作由香洲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二、执行标准
(一)、2003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按《办法》结合《规定》办理。各单位必须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中,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不足比例部分需按实际比例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各用人单位收到通知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残疾职工登记表”,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如实填报,并负责落实所属单位的年审工作。
(三)、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
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1.5%。
单位应缴保障金=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残疾职工人数×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
(注:①最低工资标准按珠府函[2003]1号文公布的510元/月执行。②离、退休人员除外)。
(四)、根据粤残联[2003]48号文件精神,对今年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八大行业的单位实行减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交月份和标准: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止,5个月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50%,即减交十二分之五×50%。
三、履行方式
(一)、有计划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请直接与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联系。
(二)、经审核未达比例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必须在30天内缴清款项。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5‰滞纳金。
收款单位全称: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兴华支行。
账 号:2002026009005806315。
地 址:香洲区人民东路12号南利集团二楼
(三)、有特殊困难确需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参加年审备案后,按照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用人单位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残联[2001]13号文)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各用人单位办理年审手续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填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残疾职工登记表。
(二)、在岗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要求
(一)、《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由省人大2000年9月24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单位要提高认识,积极配合,依法办事,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二)、各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人事部门具体抓落实,选择适合的岗位安排有就业愿望、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真正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到实处。
(三)、各单位要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安排就业的工作重点,纳入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奔康,跟上社会、经济发展步伐,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应有贡献。
六、对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成绩突出有贡献的单位,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对既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将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请各用人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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